本报讯 据央视新闻报道,日前,民政部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也将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有何亮点?修改的出发点又是什么?
简化婚姻登记证件
在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几个热点格外引发关注。首先就是取消户口簿和地域的限制。也就是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结婚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出示户口簿了,而且也不需要回到一方原籍办理,也就是两人可以自愿选择地点,进行婚姻登记。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介绍——
■ 这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实现了我们国家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跨省通办,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同时为实现婚姻登记全国信息统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可以杜绝重婚。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目前已有北京、天津等地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之后,意味着下一步婚姻登记将实现“全国通办”。
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获得通过,那么办理婚姻登记将需要哪些证件呢?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明确撤销婚姻情形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细化“离婚冷静期”也有这样一个改变——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撤回。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30日“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如果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审核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很多变化,引发热议。专家认为,全新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作出很多新的规定。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行政条例在线配资论坛,是在《民法典》出台很久以前制定出来的,其中的很多规定都已经不再适用,而且也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这一次的修订也是同步更新《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规定的一些表述。